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0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0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駱瑋賢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駱瑋賢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駱瑋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拾獲他人遺失之物,竟起貪念加以侵占,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所侵占財物業已發還被害人,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目的、手段、所侵占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