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961號聲請人 吳克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付款銀行。
二、請提出載有到期日之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961號聲請人 吳克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付款銀行。
二、請提出載有到期日之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