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 呂柏志 兼法定代理人 呂圳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 律師
溫尹勵 律師被告 蔡曉玫 訴訟代理人 陳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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