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68號上訴人即原告薇妮斯國際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慧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莎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八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