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85號原告 高千惠
蘇美滿 高平 和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複代理人 朱麗玲
陳豪杉 律師被告 王理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2日下午5點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被告占用臺北市○○區○○段6小段221-8地號土地面積為18平方公尺之證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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