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60號聲請人 林承彥
69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禁治產人 林振揚 之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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