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殷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折合銀圓壹拾捌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玖佰捌拾元,折合新臺幣伍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秋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來炳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