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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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十四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七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再者,依同法第三百零三條所為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死亡,有拘提報告書影本、死亡登記申請書影本、戶籍謄本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則本件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