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7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憶行
葉茂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孟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