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小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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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550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曾正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911元,及其中59,365元自95
年4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
申請貸款,迄今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嗣聯邦銀行將
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綜合約
定書、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報紙公告等件
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