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二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柒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捌公克)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吸食器貳組、酒精燈壹組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二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再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送強制戒治,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詎甲○○仍未戒除毒癮,又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某時,在其位於臺南縣○○鄉○○路廿一巷八號八樓之三之居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為警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八時十分許,在其上開居所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一點七四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四八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吸食器二組、酒精燈一組。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當庭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而被告尿液為警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採集,經送檢驗結果,確呈嗎啡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臺南市衛生局檢驗成績書一紙附卷可稽,復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一點七四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四八公克)及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吸食器二組、酒精燈一組扣案可資佐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各一紙在卷可資佐證。次查,被告曾於九十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二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二二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又其於九十一年間,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送強制戒治,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於同年十二月十二日確定,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八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綜上所論,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法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前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有賭博、偽造文書及施用毒品前科(未構成累犯),素行非佳,其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各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猶未生悔悟改過之心,短期內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毫無悔意,戒癮之意志力甚為薄弱,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其本質仍屬「病犯」,僅戕害其自己身心,尚未生巨大危害於整體社會秩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一點七四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四八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二組、酒精燈一組,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熊家興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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