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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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聲請人即

指定辯護人 黃瀕寬 律師

被告 馮重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重朋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重朋因罹患頸椎、胸腔膿瘍併脊髓病變,呼吸衰竭,雙下肢癱瘓,馬尾症候群,右側肺癌術後,糖尿病等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4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向法務部○○○○○○○○查證結果,被告馮重朋前因罹患肺癌、菌血症併敗血症、腰椎壓迫性骨折併下肢癱瘓等疾病,經戒護就醫;現仍因頸椎、胸腔膿瘍併脊髓病變,呼吸衰竭,雙下肢癱瘓,馬尾症候群,右側肺癌術後及糖尿病等病症住院治療中。目前有呼吸肌無力,呼吸窘迫,雙下肢癱瘓無力之情形,有插管之必要性,插管後可能無法脫離呼吸器,生活無法自理,需人24小時照顧,此有高雄看守所電話紀錄及國軍左營總醫院診斷證明可參,依其病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爰准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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