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南吉即受刑人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南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陳南吉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其本人繳納如數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顯已逃匿,爰聲請將其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即受刑人陳南吉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其本人如數繳納後,已將其釋放,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1年度交簡字第180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應於民國101年9月25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後經該署派警拘提,亦無所獲,有上開刑事判決、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按。此外復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在監在押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憑。足認受刑人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顯見受刑人顯已逃匿至明。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