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98號原告 陳瀅 因原告 孫江川 原告 李育儒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宋承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3,153元(計算式:534,876元+77,104元+1,173元=613,153元),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