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65號上訴人 邱慧琪 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董承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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