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902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9日下午5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單資料查詢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