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35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3527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肆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
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捌仟肆佰零叁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