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新臺幣三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謝仁棠
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施嘉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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