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為禁治產人乙○○選任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乙○○之母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二、乙○○四親等內所有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資料。
三、關於選定乙○○之監護人之親屬會議紀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簡燕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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