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3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六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
王文君 黃莉玲 右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一年四月七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述法條第一款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功恆法官蘇素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葉國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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