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三號
上訴人優家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 施宏昌 (即裕穎傢俱實業社)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仁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B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