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五0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 律師
魏順華 律師 林思銘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楊炳禎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詹麗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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