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55號原告 林德鋒 訴訟代理人 李宗穎 律師
林傳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天惠 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請求追加被告。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略以:原告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巷○○弄○號1、2樓之區分權人;被告為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巷○○弄○號3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未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於兩造區分所有之公寓3樓頂樓平台,違法搭蓋增建物(下稱系爭增建物),分隔為4間分租套房出租,侵害原告及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請求被告將系爭增建物拆除將頂樓平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嗣被告將其所有三樓房地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張某 ,張某應為系爭增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爰聲明追加張某為被告,惟未記載其完整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巷○○弄○號3樓)之最新建物第一類謄本,依謄本補正追加被告之完整姓名,並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訴之追加聲明書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