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 王愛 (即 陳義弘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拾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3紙,已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46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並已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1月2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0年6月21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等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玫燕┌────────────────────────────┐│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鋼鐵股│801C-30Z79│股票│1│120││││份有限公司│865│││││├──┼─────┼─────┼───┼──┼───┼──┤│0002│中國鋼鐵股│811C-31Z73│股票│1│22││││份有限公司│980│││││├──┼─────┼─────┼───┼──┼───┼──┤│0003│中國鋼鐵股│821C-32Z74│股票│1│22││││份有限公司│292│││││├──┼─────┼─────┼───┼──┼───┼──┤│0004│中國鋼鐵股│861C-33Z45│股票│1│4││││份有限公司│996│││││├──┼─────┼─────┼───┼──┼───┼──┤│0005│中國鋼鐵股│871C-34Z51│股票│1│16││││份有限公司│759│││││├──┼─────┼─────┼───┼──┼───┼──┤│0006│中國鋼鐵股│90NX-00213│股票│1│5││││份有限公司│440-3│││││├──┼─────┼─────┼───┼──┼───┼──┤│0007│中國鋼鐵股│91NX-00286│股票│1│4││││份有限公司│049-5│││││├──┼─────┼─────┼───┼──┼───┼──┤│0008│中國鋼鐵股│92NX-00353│股票│1│3││││份有限公司│547-4│││││├──┼─────┼─────┼───┼──┼───┼──┤│0009│中國鋼鐵股│93NX-00417│股票│1│7││││份有限公司│278-3│││││├──┼─────┼─────┼───┼──┼───┼──┤│0010│中國鋼鐵股│94NX-00492│股票│1│10││││份有限公司│433-7│││││├──┼─────┼─────┼───┼──┼───┼──┤│0011│高興昌鋼鐵│79-NX-0175│股票│1│170││││股份有限公│57-4│││││││司││││││├──┼─────┼─────┼───┼──┼───┼──┤│0012│高興昌鋼鐵│79-NX-0271│股票│1│434││││股份有限公│13-0│││││││司││││││├──┼─────┼─────┼───┼──┼───┼──┤│0013│高興昌鋼鐵│80-NX-0495│股票│1│60││││股份有限公│02-6│││││││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