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80號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複代理人 王藹芸 律師被告大坤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再村 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 律師被告 趙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12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