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633號
聲請人乙○○
甲○相對人正群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正群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10%以上股份之正群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群公司)股東,現並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正群公司因經營策略失誤,虧損連連,股東意見嚴重歧異,甚至相互興訟,而前總經理 翁憲昭 因病去世,正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已於93年辦理停業登記,其他股東又散居國外,正群公司自民國89年起即無營業之實且無營業收入,顯難繼續經營,聲請法院准予解散,並提出股東名冊、87年度、89年度至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正群公司股東及兼法定代理人,渠等所持繼續6個月以上共35萬股之正群公司股份,超過正群公司200萬股份之10%,此有該公司董事、監察人資料在卷可稽。經本院徵詢台北市商業管理處意見覆函表示:「稽核現場為住家,據大樓管理員吳先生稱該公司於去年賣掉,現住戶為一般住宅」等語,此有該處94年10月6日北市商二字第09434152900號函可按,且正群公司亦具狀表示經營困境並同意解散等情,另觀諸正群公司92至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所示,並無任何營業收入,累積虧損已高達37,985,011元,足見聲請人所稱正群公司經營顯有困難等情事,堪予採信。是聲請人聲請正群公司解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