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六五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陸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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