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六三號
原告新毅登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莎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壹仟伍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叁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壹拾柒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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