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六0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秋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卞秀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貳萬叁仟貳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肆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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