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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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一二號
原告年代媒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水江 原告年代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水江原告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水江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億叁仟伍佰玖拾肆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折合銀元壹億肆仟伍佰叁拾壹萬陸仟叁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肆拾伍萬叁仟壹佰陸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佰叁拾伍萬玖仟肆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書記官林秀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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