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五二號
原告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國興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零玖仟柒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柒仟零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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