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九二一號),本院查被告如附件所示行為事實,被告罪證明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牌一副、撲克牌二副、賭資用等籌碼三百四十二個、電腦監視器三組、四色牌一百六十五副、帳冊七本、帳單一百一十六張、賭客聯絡簿一本、支票一本及抽頭金六千四百元均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范仁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