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4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盧亨龍法官蔡慧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傳坤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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