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77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甲○○及乙○○所犯詐欺及竊盜等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劉正偉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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