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3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35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香楓
被   告  沈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七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1個月為一
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5計算,逾期
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且依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
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
款,迄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
金未清償,迭經催討,仍拒不還款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
信用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紀錄查詢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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