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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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救字第8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本院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
裁定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
告不合法,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16日所為駁回訴訟救助之
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道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