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思媃 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 彭敏李良富 連帶給付之依據,或撤回債務人彭敏、李良富部分之聲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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