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思媃 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 彭敏 、 李良富 連帶給付之依據,或撤回債務人彭敏、李良富部分之聲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思媃 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 彭敏 、 李良富 連帶給付之依據,或撤回債務人彭敏、李良富部分之聲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