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335號聲請人 朱勝勳 聲請人 李泗銘 聲請人 朱依婕 聲請人 高日星 相對人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參佰陸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77號判決被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99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又上開判決業已於106年1月3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6,240元及證人日旅費1,120元,合計為127,36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