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751號聲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 張美蓉
黃照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抬頭民事「其它」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裁定」。
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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