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719號聲請人 張文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佩瑾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江佩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鈞院109年度訴字第107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七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惟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無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則其聲請因無實益,自不應准許。經查,本件訴訟係相對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人並未支出訴訟費用,自無向相對人請求償還訴訟費用之權,按諸上開說明,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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