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楊澐坤 被告 龔君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龔君瀚上開刑事案件,固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民國110年2月13日審判期日筆錄在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江哲瑋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