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067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廖見賢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
㈡若聲請人逾期未提出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
之人選,因本院認被繼承人是否仍有遺產不明,且為避免遺產變賣、拍賣不易,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請聲請人向本院繳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臺幣100,000元。(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