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008號民事裁定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008
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被   告  朱崇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六日上午九時二十
九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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