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93號
原   告  徐文彬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新宗
被   告  彭新友
第 三 人  陳宗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經第三人聲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參加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本件第三人聲請參加訴訟時,未繳納裁判
費,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7日以99年度竹北簡
調字第131號裁定命第三人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此項
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第三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二、第三人逾期迄未補繳,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秀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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