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思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前於民國98
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
第9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傷
害致死及妨害自由罪,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
258號判決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再
於99年間二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
方法院分別以99年度簡字第69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99
年度簡字第72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被告因犯以上
各罪,業於99年8月25日入監服刑,按執行指揮書所示,應
於108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爰斟酌被告前
案累累,年紀尚輕,復已因前案在監執行等一切情事,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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