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685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一警務段
被移送人   陳金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12
月9日鐵一警刑維字第09900087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陳金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已使用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12月9日上午9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火車站東一門。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強力膠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已使用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已使用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供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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