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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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68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THALIAAT.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9年12月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934934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HALIAATINWIDIANI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新臺幣叁仟元、KY潤滑液壹條、保險套柒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12月8日21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里○○○路○段○○號2之1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陳柏蒼 之證述。
(三)扣案賣淫所得3,000元、保險套7個、KY潤滑液1條可資佐
證。
三、扣案之上開物品均為被移送人所有,其中3,000元為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所得之物,其餘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
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 官方 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