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401號
原 告 林美娜
被 告 林文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43,3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外,尚應補
繳2,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千元,並附抗
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