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401號
原   告  林美娜
被   告  林文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43,3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外,尚應補
繳2,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千元,並附抗
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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