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284號聲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債權讓與通知後附之郵件收件回執內容(後龍)與前債權讓與通知記載之送達地址有異(嘉義縣番路鄉),聲請人應重新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 林延錠 即 林育忠 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