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4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鐘啟瑞
賴明龍 被告億鑫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信憲 被告 曾馨儀 (原名 曾鳳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鐘啟瑞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鐘啟瑞住新北市○○區○○○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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